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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最新公布违法案例!3起!

大豫新闻网 @2024-07-26

近日,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

全市电动自行车流通领域

违法案例(第一批)。

一、杞县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7日,开封市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杞县某电动自行车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750元,罚款4250元。

2024年3月12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测机构对杞县某电动自行车商行待售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显示:1.车速限值为35km/h,检验结论不合格(要求为小于等于25 km/h);2.整车重量为69kg,检验结论不合格(要求为小于等于55 kg),以上两项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二、杞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5月27日,开封市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杞县某摩托车销售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2080元。

2024年3月12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检测机构对杞县某摩托车销售店待售车辆进行抽样检验。检验报告结论显示:1.整车重量为66kg,检验结论不合格(要求为小于等于55 kg);2.电池盒侧壁间隙大于30mm,蓄电池防篡改检验不合格(要求电池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等于30mm,且不晃动),以上两项检验结果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三、示范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6月28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开封市示范区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0元。

2024年5月29日,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某电动自行车销售店待销的6辆电动自行车,与随车携带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内容不相符,涉嫌改装电动自行车。

当事人销售违法改装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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